关联企业融资利息相关内容介绍

时间:2022-07-15 05:11:14 作者:天下 字数:14004字

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这里给大家介绍一些关于关联融资利息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法律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金融企业,为5:1

2、其他企业,为2:1

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指企业所得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该条可以单独适用,不受第一条的规定比例的限制,因为符合“正常交易原则”。)

第三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第四条规定: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该条既适合非关联企业也适合关联企业)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不仅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也包括浮动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六)新的《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规定:按照税法第四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企业来自关联方的债权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企业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方债权性融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性融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方债权性融资=(关联方债权性融资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性融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上会计记录的所有者权益数额,当所得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性融资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当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则权益性融资为实收资本。

…… 剩余约 3048 字(70%)内容已隐藏 ……

付费 / 登录后查看全文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