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创业政策介绍

时间:2022-07-15 05:10:21 作者:天下 字数:20281字

2020年,毕业生人数再创新高,伴随新冠疫情的爆发,就业形势更加严峻。为了促进广大毕业生就业创业,各地采取“创业帮扶”、“人才引进补贴”、“放宽落户”等政策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一些关于新疆创业政策的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重点区域就业创业政策--新疆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三支一扶”人员防护。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当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工作要求,统筹做好当地“三支一扶”人员疫情防控工作。要关心关爱在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密切关注“三支一扶”人员的假期外出情况、身体健康状况等,通过微信、QQ、电话等形式保持沟通联系,精准摸排,全力做好防控工作。

二、统筹安排2020年“三支一扶”工作。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和国家、自治区相关部署要求,适当调整或延后2020年度“三支一扶”人员招募工作安排。疫情期间要在“新疆公共就业服务网”“新疆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上开展“三支一扶”人员补录工作,暂停补录人员线下面试、现场审核等环节,统一通过网络、电话、微信等方式进行线上办理。疫情期间不组织开展“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专项培训和其他培训。要按时按规定发放在岗“三支一扶”人员的工作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协调同级“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基层服务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做好服务期满人员直接考核招聘、就业创业等服务工作。

三、支持“三支一扶”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实际需要,支持动员“三支一扶”人员参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支持医疗岗位服务人员积极参加基层疫情防控工作,向群众积极宣讲普及疫情防控知识等;其他岗位服务人员根据基层需要积极参加基层疫情联防联控的相关具体工作。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三支一扶”人员,特别是奋战在疫区一线人员,务必要求加强个人防护,做好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切实保障个人安全。

四、及时发现宣传先进典型。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跟踪了解“三支一扶”人员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组织做好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工作,坚定信心、凝聚力量,弘扬青春报国、担当奉献精神。有关重要情况和好的做法及时报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业政策清单

一、求职创业补贴

1.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29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10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

2.享受对象

父母或本人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或已获得国家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同等条件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3.政策内容和标准

符合条件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在就学地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800元。对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由输出地给予劳动者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800元。

4.申请流程

(1)符合条件的毕业年度毕业生需提交如下材料: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残疾毕业生和低保家庭毕业生的证明材料、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证明材料、个人银行账户等。各高校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汇总报送高校所在地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送地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求职创业补贴应在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离校前集中申请。

(2)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创业的,要向输出地人社部门提交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证明材料、就业创业证明材料和本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等。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补贴发放人员名单和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贫困家庭劳动力个人账户。

5.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自主创业补贴

1.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29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10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

2.享受对象

(1)在校及离校5年以内的,且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

(2)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从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

…… 剩余约 4454 字(70%)内容已隐藏 ……

付费 / 登录后查看全文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