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创业政策介绍

时间:2022-07-15 05:10:24 作者:天下 字数:34759字

在珠海创业的小伙伴们注意啦!为了促进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近日珠海市出台了多项新政策,今天大促君来为创业小伙伴们重点介绍几款“创业扶持政策”,快来看看你能申请哪项,借助政策之风飞得更高更远吧~

珠海市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1.创业培训补贴

如果你是:毕业学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含在珠各高校毕业学年台湾、香港、澳门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

参加:本市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

·取得创业培训(GYB)合格证书的,每人补贴400元

·取得创业培训(SYB)和创业培训(IYB)合格证书的,每人补贴1000元

·未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本市户籍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按相应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PS:每个创业培训等级享受一次

2.创业资助

如果你是: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含留学生)、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

具备条件: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纳税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享受:5500元一次性创业资助。

3.租金补贴

如果你是:普通高等学校(含留学生)、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

具备条件: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减免租金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除外)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型微型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吸纳3人以上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享受:每年3000元、最长2年的租金补贴

4.自主创业社保补贴

如果你是: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留学生)

具备条件:在本市自主创业,以及创业后招用本省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享受:本人同其招用的本省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自主创业岗位补贴

如果你是: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留学生)

具备条件:在本市自主创业,以及创业后招用本省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享受:本人同其招用的本省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可享受每人每月补贴400元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6.创业小额贷款贴息

如果你是:毕业学年起3年内高校毕业生(包括在珠创业的国内高校毕业生和留学生)

享受:贴息贷款额度为10万元,最高可达100万元【需吸纳毕业学年起3年内珠海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入学前具有本市户籍的市外普通高校毕业生或本市户籍人员就业(不含申请人),办理就业登记备案,且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满3个月和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的,可根据吸纳就业人数,按每人10万元的标准增加贴息额度)】

贴息利率最高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

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

具备条件:具备以下条件可享受创业小额贷款贴息

(1)2014年5月1日后(含当日)从经办银行获得创业小额贷款,并按期支付本息;

(2)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3年内且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3)在本市已办理就业登记备案,依法缴纳社保费(毕业学年高校学生除外);

(4)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在申请时没有尚未还清的商业银行其他贷款;

(5)不属于政策规定的不予贴息的情形(略)。

创业政策 | 关于印发珠海市创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于印发珠海市创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以下简称粤府〔2018〕114号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工作的意见》(珠府〔2015〕71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珠府函〔2017〕349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促进就业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府函〔2018〕524号,以下简称珠府函〔2018〕524号文),根据《关于明确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有关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珠海市创业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规定的各项创业补贴原则上先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再按《办法》规定从市、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支付。

二、残疾人创业补贴按我市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办法未列有《办法》补贴项目或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办法同类创业补贴项目补贴标准低于《办法》规定的,按《办法》规定执行,所需资金先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不足部分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创业补贴先从本市财政安排帮扶农村低收入群体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贴条件、标准和申领程序按《办法》规定执行。

三、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已享受政府其他同类补贴的,不再按《办法》规定享受相关补贴(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同一项目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标准执行,不能重复享受。此前享受各项创业补贴未满期,且符合补贴条件的,可按规定继续申请补贴。在校学生不享受初创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创业失败社会保险补贴。

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补助项目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支出,补贴对象、条件、标准和申领程序按《办法》规定执行,其中超出省规定补贴标准部分从市、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支出。市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补贴对象、条件、标准和申领程序按《办法》规定执行。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制定本区创业补贴办法,并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五、本市户籍人员(含本市生源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特别规定除外)以户籍划分为各区人员来源,其中香洲区户籍人员从市属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划分为市属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六、创业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前,需先按有关规定办理开班备案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给予补贴。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开发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纳入省、市创业培训(实训)补贴范围,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创业导师(专家)交通伙食费补贴,按照珠海市创业导师(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成功创业时间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成立时间。《办法》所规定涉及的就业失业登记(含个人身份证号码、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信息,以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区经办机构”)核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记录为准,无需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有特别注明除外)。

九、申请人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在申请补贴时无需再提供税务登记证。

十、负责管理市、区创业孵化基地的营运机构可为入驻基地的申请人提供代办理申领各项创业补贴业务,代办理业务时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十一、申请人逾期(特殊原因逾期除外)未申领创业补贴的,视为自动放弃创业补贴,放弃创业补贴时段不计算享受补贴期限(不含一次性补贴、奖补和资助)。

十二、在本市自主创业的留学人员,同等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已享受本市同类创业扶持政策的,不得在本《办法》重复申领。留学人员在申请创业补贴时,另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和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

十三、符合《办法》相关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可同等申领相关创业补贴。申请补贴所需的身份证明,可使用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港澳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和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相关辅证材料。

十四、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政策。

十五、本《办法》中所称的高校毕业生,除特别注明外,是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港澳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学年是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应届是指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毕业5年内是指毕业之日至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不超过5年。

十六、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但因技能水平、身体状况、家庭因素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同时已办理失业登记并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的下列人员:“4050”人员(指女性40-50周岁、男性50-60周岁人员);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农村低收入群体;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的原《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乡复退军人;残疾人;刑满释放5年以内的人员和戒毒康复人员;精神病康复人员;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同一户籍簿、共同生活居住的家庭中,申请人直系亲属(父母、夫妻、子女)患重大疾病(被认定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高额费用门诊病种),本人已办理失业登记满3个月;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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